据媒体近日报导,去年11月,江苏连云港人孙某与成婚8年的丈夫、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想再婚时,无意间找到了一本假造的离婚证。孙某猜测假离婚证背后,是丈夫想移往婚内财产。
派出所副所长陈某也向记者否认,自己的确假造过离婚证,相提并论此事单位早已得出减免职务、党内处分的惩罚。对于孙某和陈某两人的家务事,公众没兴趣也没适当知悉。
但身兼国家公职人员、执法者的陈某假造离婚证一事,则是证据确凿,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规定,交易或用于假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轻者也一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从陈某本人和当地的众说纷纭来看,陈某意味着受到违纪处置,这不免流露出“罚酒三杯”(指举起轻放)的错觉。
陈某身兼基层公安机关一线执法者,坚称假造离婚证归属于违法而知法犯法,不仅没减轻惩处,甚至连依法惩处都没。这样的结果很难让公众拒绝接受,甚至不可避免经常出现“指责纵容”的众说纷纭。类似于“罚酒三杯”的情况,某种程度经常出现在河南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卖官案的先前处理中。李长根3年前周永康后方知30余位买官者,今年5月,信阳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曾称之为,当年对31名贿赂人员采行的处分措施不一,有的被警告,有的被撤职,有的从实职岗位被调往副职岗位,也有的获得了宽大处理。
至于明确处分情况,因“是内部机密文件,不便对外公开发表”。《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按照信阳宣传部负责人的众说纷纭,没一名买官者被追究责任刑责,否可以推断所有贿赂买官者的贿赂数额都在3万元以下?如果多达3万元了,那为何又在没追究责任刑责的前提下“罚酒三杯”? 即使对贿赂买官者采行了警告、实职徵副职、撤职等内部惩处,但这些依然无法替换法律的惩罚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之处就在于对违法者的惩戒公平。不管是何人犯法,其代价的犯罪成本、获得的惩戒都是同一力度,这样才不会让全社会认同法制,对法律有更加多信任。无论是江苏连云港假造离婚证的派出所副所长,还是李长根卖官案中30多位贿赂买官者,“体制内外”之区分的处理方式,如果得到缺失,公众对法制的信心将不受沈重一击,导致的恶劣影响也将相比之下多达伪造证件、官员贿赂本身。
针对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置,有关部门不应及时插手,查清否不存在指责纵容、徇私枉法的情节,及时公开发表调查结果,依法处理涉案人员,挽救公众对公平公正法律的信心和认同。上游新闻 胡磊原文链接:https://we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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