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假冒伪劣农药近2700吨案情。 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分别在梁山县某废旧厂房内(已拆毁)、某养殖厂等处,用米石、颗粒、甲蒸磷原液等原料和外包装等物品,生产冒充多家品牌的伪劣农药近2700吨,以每吨8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山东省临沂市、聊城市、潍坊市及辽宁省、福建省等地,销售额210万余元。
据报,该伪劣农药近2700吨波及山东、辽宁、福建三省,多个地市。 该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日收押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毕某遗、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梁山县人民法院宣判。
经过审理,于2019年10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王某辉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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