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印发稿)》,于11月30日完结征询业界意见。准入条件的实施,目的提升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氟化工产业,增进产业身体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际上,氟化工产业因其产品高性能、高附加值被称作“黄金产业”,但我国氟化工产业长期以来却大而较强、低端不足而高端严重不足,形势*不利。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国内低端氟化工产品生产装置重复建设相当严重,同时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劲,国内核电和锂离子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急需的高端氟化工产品相当严重倚赖进口。准入条件的制订遵循“掌控总量,优化配备,节能降耗,安全性环保,技术创新,持续发展”的原则。
印发稿明确提出,在产业布局上,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该有平稳可信的萤石等资源确保,必需转入适合的产业园区,同时希望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向产业园区迁往。禁令新建以初级氟化氢为*惜产品的生产企业,希望精妙加工和发展高端氟化工产品。在生产规模上,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高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高于2万吨/年,以构建合理的规模经济。
新建、改扩建氟化氢装置不应使用先进设备的工艺技术,搭配节约能源、环保的设备。印发稿还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性生产、职业身体健康、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到了明确规定。
如新建、改扩建生产装置每吨氟化氢产品消耗萤石(粉)不得低于2.25吨、耗水不低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多达450千克标准煤;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多联产,提升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含氟石膏渣年综合利用亲率必需在90%以上,水循环利用率不得高于95%。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不应通过改建,必需在2013年底前超过上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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